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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司法鉴定行业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办法 (试行)
来源:发表日期:[2022-01-19]

关于在司法鉴定行业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做好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就法律援助案件提出的司法鉴定咨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给予免费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受援人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北京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且属于司法鉴定缴费当事人;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且审判机关为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已启动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四)申请的鉴定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五)鉴定机构应当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  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受援人申请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的,除依法依规提交司法鉴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具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

(三)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就该案作出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并提交第四条规定各项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鉴定事项减收50%费用。

 

第六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受援人一般只能提交一次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对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一)因受援人原因致使鉴定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要求终止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的;

(四)存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所列终止鉴定情形的。 

 

本办法实施所用资金来自于社会捐助,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解释。

 

2021年11月4日

附件:北京市减免司法鉴定费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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